文章

由HOK设计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杭州滨江世融艾美酒店盛大开业,将带领宾客揭秘当地独特魅力。酒店位于滨江商业中心,区域内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且交通便利。

酒店建筑立面肌理概念来自江南的蚕丝、丝绸织物。玻璃幕墙对光影的反射如丝绸织物般柔和光泽。建筑体量造型辨识度高,犹如透亮的琉璃雕塑,与周边江景及建筑环境协调,外观干净简洁,内层却有丰富的建筑细部及光影变化。

酒店北面及南面可鸟瞰钱塘江及其支流,建筑布局上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塔楼的方位及布局以充分利用这些天然的美景,也同时确保了基地北面的住宅有足够的日照与景观。酒店塔楼通过体量的柔和转角使拥有良好江景的客房数量达到了最大化。

酒店拥有201间豪华客房与套房,特色休闲区还设有各类健身器材与室内恒温泳池,同时也有艾美特色的儿童乐园、室内模拟高尔夫以及自由画图室,以满足各个年龄层宾客的不同需求。而且,酒店还设有3间创意餐厅及酒廊,以精心打造的用餐环境及特色美食满足食客的探索当地美食的乐趣。

日前,联合国中文日主题活动“融古铸今——古丝路建筑和当代设计作品展”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万国宫举行。该活动由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共同举办,天津美术学院和天津大学承办。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临时代办李松、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张向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穆勒及文化委员会主席皮萨诺,以及各国驻日内瓦使节、国际组织官员、国际职员、当地华人华侨、中文学校学生和各界友好人士约500人参加。

本次展览包括四大板块:“以人为本、天人合一”传统建筑展、“和而不同、互学互鉴”古丝路沿线建筑展、“和合共生、和谐均衡”工艺作品展、“融古铸今、兼收并蓄”现代空间艺术设计展。展览以宣介“丝路精神”为主题,综合运用静物、音视频和互动体验等方式,展示中国古今建筑艺术精髓,诠释中国文化精神和思想理念。出席活动的各界人士高度赞赏展览的新颖选题、巧妙设计和丰富内涵。他们表示,“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发展带来新机遇,为全球治理提出新方案。

“水泥约为50年寿命,房子产权为70年”,这些假设都是坊间传说,没有科学的依据而言。民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到期将自动续期。

网络传言:房子的设计寿命是55年左右,水泥的寿命为60-70年。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房子和水泥的实际寿命,都远远超过设计寿命。五十年代建造的很多房子,至今还有很多人在居住;非但房子没有问题,而且水泥都没有出现开裂的现象。

水泥: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 的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特别是民用建筑,开发商即使“偷工减料”,也不敢使用劣质水泥,宁可在其它辅助原料上东手脚。因为整栋房子的质量人命关天,很多售楼处小姐及售楼先生自己都购置本公司的房子。

由此可见,房屋质量整体上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房屋东边墙面渗水,这与住建部门要求开发商在墙面上涂上保温层有关。而保温层日晒雨淋之后,雨水就容易透过保温层进入墙体,使得防水层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然而,购房者还是有必要在买房子的时候,尽量选择知名开发商,详细了解其施工质量。勿能不分青红皂白,买到房子就认为赚了。

在近期举办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六届企业家高层论坛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王玮在讲话中指出:咨询行业的招投标资质和发改委咨询资质已经相继取消,下一步监理资质和造价咨询资质的简化或者取消也摆到了议事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王玮

从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讲话透漏信息中可以获知,监理资质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即将迎来一场大的变革,和招标代理资质、工程咨询资质一样被取消基本算是尘埃落定了。

资质取消日渐明朗!盘点那些即将取消、合并的建筑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答网民关于“简化行业资质标准,防止证书挂靠”的留言

网民lshaaaa说:

住建部管理很多行业的资质。部分资质要求非常复杂,尤其是人员证件的要求,迫使企业花钱寻找资格证书挂靠,还滋生了一批专门办理资质的红顶中介机构,除了加重企业负担没有任何意义。建议简化资质标准,尤其取消资格证件要求,资格证多是花钱找挂靠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

我部赞同简化企业资质标准,完善资质管理的建议。当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确实存在资质要求过于复杂、人员资格证书挂靠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深化建筑领域的“放管服”改革。2014年11月,我部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将施工专业承包由60个压缩至36个。2016年10月14日,我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要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我部将按照国务院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修订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拟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和专业类别,减少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资质取消已经是大势所趋!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各种资质政策频频发布,多种建筑资质面临取消、合并!

已经取消/拟取消的资质大概情况

工程咨询资质、地质勘查等几十项资质行政许可已取消: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工程咨询、物业管理一级、地质勘查等几十项资质!

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

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园林绿化资质的项目自然而然地归类到市政公用资质,因为园林绿化项目本来就属于市政公用的一个分类。所以办理市政公用资质的公司也在后半年急剧增加。

招标代理资质拟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容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

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已合并的建筑资质

1、建筑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高耸构筑物工程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电信工程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堤防工程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9、炉窑工程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1、管道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不断简化与取消的改革之路

(一)《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淡化企业资质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印发,直接取消/并入/合并等共取消24项专业承包资质,劳务资质取消等级划分

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与原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相比,调整力度很大,其中:

直接取消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8项专业承包资质;

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项专业承包资质并入相应总承包资质;

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8项资质进行了合并。

(三)住建部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特级、一级资质标准

2015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简化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放开承包合同金额限制。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劳务资质取消试点在安徽、浙江和陕西进行

2016年4月,住建部下发文件,同意在浙、皖、陕3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5月,浙江、安徽、陕西3省陆续公布《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安徽: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浙江: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发展小微建筑专业技能企业。

2017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吴慧娟司长一行,到安徽就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通过安徽调研,坚定了在全国推广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信心。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五)住建部出台《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取消建造师等人员要求

2016年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出台重磅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直接取消了资质标准中的建造师等人员要求,进一步简化了资质标准要求,同时《通知》提升了一级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的业绩要求。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六)国务院颁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进一步简化资质类别与等级设置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着重强调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七)住建部2017年度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明确: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修订资质标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提出2017年将做好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15项工作。

根据发布的工作要点,2017年将是建筑业政策调整的大年,其中多项政策涉及资质管理。

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订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三、简化企业资质标准。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八)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未来的资质走向还是简化和取消

通过以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关于企业资质未来发展趋势有几点判断,仅供参考!

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逐渐简化弱化是必然的方向;

第二、资质会不会全部取消?认为全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哪些资质会被取消?认为市场化程度高、施工安全质量风险低、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或将被取消!例如:已经取消的园林绿化资质、正在研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将是取消的重点;

第四、哪些资质不会被取消?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安全质量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资质短时间内被取消的可能性低,例如: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五、没有取消的资质改革的趋势?住建部明确提出今年将修订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企业经营的核心是信誉与业绩,这是资质将引导的方向,也是趋势。

在住建部发布的多个文件中,都对资质简化做了相关阐述,例如对资质的总体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简化的资质类型等。

未来的资质走向还是简化和取消,例如面临重大改革的劳务资质和招标代理资质。劳务资质取消一直在进行试点,而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也多次被拿出来讨论,有不少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已经被取消了,例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等。

工程资质将面临变革,资质改革必定还会如火如荼。

全国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资质核查更严!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知》特别强调要“实地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根据小编理解,新政策可总结以下几点:

“告知承诺制审批”资质核查将更严,通过率变更低

老政策,先审核,再审批,通不过重来。

新政策,先审批,再审核,通不过撤销资质,加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能重来。

对于想办资质的企业,三年内只有一次机会了。

新政策发布,资质通过率变更低。

刚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新的发展周期,经过近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全国层面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得到缓解,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经由需求的单边快速增长向供需双向回调过渡。昨日,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解读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

  支持自住和改善需求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周期:一方面,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区域性供求矛盾,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另一方面,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已经超出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库存压力较大,带来一定风险,需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

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必须加快去行政化,回归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本身。房地产市场管控要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突出市场和强化监管方向转变,创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那么,本轮调控政策有哪些特点?该负责人表示,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很清晰:主要突出优化供应结构,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市场稳定。落实地方政策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的主体责任,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调控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

  好坏地块要搭配供应

据悉,目前对于“房屋和土地的供求是否过剩”的判断,房地产行业内部有不同层面的评判标准,很多研究机构将存量待售商品房去化周期15个月作为判断市场的警戒线,土地市场方面一般也将供地后3年作为合理的开发建设周期。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超过5年年均供应量的市、县,应该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国土部将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

该负责人表示,供求关系稳定是市场平稳的基础和根本,地方在实施土地供应的过程中,要“稳定供应、均衡供应”,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规模变化对未来市场发展预期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不搞“饥饿供应”;在季度间也要尽量做好均衡,避免类似年底突击供地的现象,从而避免市场成交大起大落。

该负责人说,地方应“不同地块面积和用途的搭配供应”。在城市不同位置区域,可能存在宗地条件差异极大的地块,差的地块无人问津,位置较好的地块容易形成“过度竞争”,搭配供应可以很好弥补纯市场选择下的市场发展弊端和不足。现阶段,土地开发过程中社区医院、幼儿园、养老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代建,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定程度的搭配供应。

  改变用途不可“任性”

据介绍,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调整规划的做法,在以往是严格控制的,而本次却“开了口子”。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地方政府与土地使用者要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对于此举可能引发的风险,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

此前,国土部已明确,地方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地价款如何核算和退还?

对于上述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实际上,这个问题通知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

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同比大减约36%,继上季度减逾20%后加速减少。地方财政亮起了收支形势恶化的红灯,土地财政模式面临走向尾声的压力。

中国财政部今日公布,第一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减少3897亿元,下降36.1%,是地方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当季同比下降35.6%的主要原因。

中国土地出让收入自去年第二季度起增长明显下滑。华尔街见闻上月文章援引财政部数据提到,这类收入去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分别同比增长40%、14.2%、0.5%,第四季度下降21.6%。

土地出让收入增长回落直接体现为全国财政收入增长锐减。去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仅增长8.6%,自1991年以来财收增速首次重回个位数时代。今年一季度财政收入增速仅有约4%,还不到去年全年增速的一半。

今日公布的财政部数据还显示,上月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较此前两个月有所加快,支出增长明显回落,一季度财政收入和支出增长均不及去年全年水平:

· 3月公共财政收入1.0691亿元,同比增长5.8%,今年1-2月同比增加3.2%;

· 3月公共财政支出1.395万亿元,同比增长4.4%,今年1-2月同比增加10.5%,创2014年7月以来最大增幅;

· 今年第一季度公共财政收入3.6391亿元,同比增长约4%,去年全年增长8.6%;

· 一季度公共财政支出3.2815万亿元,同比增长7.8,去年全年增长8.2%。

昨日公布的中国一季度GDP同比增长7%,增速创六年新低,3月社会零售总额、工业增加值和固定投资等数据均不及预期。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尚未明显缓和,中国政府料将扩大财政支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会更大。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院院长高培勇上月对中国财政收入发出警告,称“有些地区、有些税种、有些所有制类型已经是‘飘红’,负增长。”今年1-2月,黑龙江、辽宁、山西、天津财政收入增幅分别为-26.2%、-13.5%、-24%和-8%。国有集体企业都出现负增长。他认为,今年中国经济增速面临跌破7%的危险。

华创证券分析师上月报告预计,今年的财政扩张可能呈现中央积极而地方紧缩的结构差异。中央财政扩张意图明显,除赤字额大幅提高1700亿元,还加大了预算内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支持。地方政府收入步入个位数增长时代。

报告称,地方政府的内源融资面临财政收入进一步下滑、土地财政模式将告终的压力,外部融资被关进“预算的笼子”,要求增量债务必须通过地方债券的阳光渠道。新增贷款大幅下滑,城投债发行门槛提高,6000亿元新增债券额度显然难以弥补其他融资渠道的收紧。

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近日撰文称,我国设立国家住房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改革依据充分,资金规模巨大。

张其光称,目前房地产业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经济“房地产化”短期内难以扭转。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或可定名为国家住房银行),是增加住房消费需求的有效措施。

据记者了解,至于国家住房银行的发展模式,目前坊间主要讨论的是国家开发银行模式和美国的“两房”(房利美、房地美)模式,而后者的可能性似乎更大。

  中国版两房日益临近

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今年3月底,监管部门放松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二套房贷的最低首付比例从六成降至四成,并将以前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从购房满5年下调至2年,以拉动房地产市场需求复苏。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章俊对记者表示:“这并不意外,目前经济增长的下滑很大程度上是受房地产投资的拖累,而房地产投资下滑背后则是房地产需求在持续萎缩,放松房地产调控可以被视为政府应对经济增长下滑的重要举措。”

张其光在文章中还指出,稳定房地产市场,关键是增加住房消费需求。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或可定名为国家住房银行),是增加住房消费需求的有效措施,应抓紧组织实施。

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市场关系多个行业,例如化解过剩产能和影子银行风险,而这需要转变住房政策取向,从调控供给转为培育需求。

张其光在文章中建议,加快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为国家住房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供低息住房贷款,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

兴业证券研究认为,中国通过“按揭-MBS-国家住房银行”来阶段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组合已经开始浮出水面。由于中国存量房持有结构不均衡、此前对居民按揭贷款支持力度不大,因此未来几年内通过上述模式稳定房地产市场、阶段性降低“硬着陆”风险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恒业基金投资总监柳宇星告诉记者:“成立国家住房银行,以国家住房银行为载体,加之银行、保险、债券投资基金等作为重要投资及持有机构的‘按揭-MBS-两房’的稳定房价并加快存量住宅周转的方式,将越发成为一种可行方式,在短期及中期内通过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的住房按揭贷款支持,以提高存量住宅的去化与周转,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非理性收缩过快的大环境下,以稳定房价与房地产市场正常的发展水平。”

民生证券也认为,“国家住房银行”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版两房日益临近。

民生证券宏观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李奇霖对记者称:“‘国家住房银行’的模式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国开行模式,另一种是美国‘两房’模式。国开行模式是指通过发行金融债筹集资金,直接向购房需求者提供资金支持;‘两房’模式是指通过购买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RMBS(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支持个人住房市场。目前来看,‘两房’模式的概率更高一些。”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拓展是大趋势,从国际市场来看,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兴起与住宅抵押贷款领域经验丰富,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借鉴意义深远。

李奇霖认为,作为政策性机构,如何避免政府支持机构的道德风险相比于具体运用模式而言,更需向美国学习,美国“两房”在金融危机期间经历了危机而后恢复,其间战略是如何调整的也值得关注。

“中国住房银行与美国‘两房’无论是从设立的初衷与意义,还是从运营的模式与风控的管理上都将有本质的差别。中国住房银行的设立基础是对国家住房公积金的改革,设立的目的是以信贷支持的手段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需求问题,运营模式上除了类似美国两房购买贷款机构的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外,也将直接向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服务,风控管理模式上将由国家相关部门垂直管理,并结合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以共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柳宇星表示。

  盘活银行资产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经济增速下行趋势中,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巨大,在盈利性和流动性目标约束下,银行似乎并不情愿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各类贷款中,住房贷款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期限最长、收益率最低的资产。

兴业证券研究指出,2014年以来央行大力鼓励商业银行投放按揭贷款,但收效甚微的核心原因在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日益严重。当银行负债方从稳定的居民存款转变为不稳定(且高息)的同业与理财之后,其降低投放长期限、低利率的按揭贷款是必然之举。

张其光认为,通过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可以解决“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问题,有效提高家庭购房能力,增加住房消费需求。设立国家住房银行,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顺周期”操作问题,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拓展货币政策操作空间,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而对于银行而言,需要一个可以转让按揭贷款的MB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二级市场,以降低风险、提高房贷意愿和能力。同时,继去年银监会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备案制之后,今年央行亦通知称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注册发行,两大政策利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速发展。

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贷款出表之后,对国内商业银行一个重要影响就是盘活资产。李奇霖认为,银行出售信贷资产,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金,缓解资本补充压力,同时使资产端期限短期化,与负债端匹配,缓释银行流动性风险,而且还可以为银行腾挪出新的信贷资金支持。

中债资信金融业务部分析师祖欣也对记者表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使银行获得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满足监管要求下通过资产端融资来开展多元化业务,同时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有效缓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压力。

鉴于我国MBS尚处于起步阶段,且房贷规模巨大,国家住房银行的筹建有望推动MBS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据民生证券分析指出,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本身占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较低,2014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占整个债券市场规模的比例不到1%;另一方面,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以企业贷款为主,2014年其占比高达86%,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占3.6%,与美国以MBS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差距也甚远。

  银行保险为MBS主要投资者

  收益率仍有顾虑

多家金融机构预计,MBS主要的投资者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机构。

中债资信认为,目前由于市场投资者尚不够成熟,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购买者仍然以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为主。

对于银行,除了盘活资产外,MBS还能分散风险、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除了银行,比较青睐期限较长产品的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同样可以成为重要的投资者,但各种投资方的风险偏好亦有不同。

以保险资金为例,对长久期的产品有一定偏好,以匹配负债端的现金流,且保险公司相对较愿意投资安全性有保障的优先层级。一位保险资管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机构对于MBS是有需求的,有产品就不愁有保险公司会持有。但险资会综合考虑发行利率、期限、流动性等层面的综合因素。”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目前已经发行的MBS中,银行持有占比依然较高,银行互持现象明显,已发行的MBS产品目前利率在6%左右。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之间互持导致风险难以分散,若要分散风险还需做出一些制度上的安排。

不过,就保险机构而言,本报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险资往往将MBS列为另类投资,在收益率方面仍有顾虑。从险资目前投资另类投资的收益率水平来看,MBS产品的收益率与其他另类投资尚有差距。

以上市险企来看,其另类投资占比在2014年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4年11月底的数据显示,在近8.95万亿元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另类投资已超过1.7万亿元,占比19%。

从行业投资收益率水平来看,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达到6.3%,综合收益率9.2%,比上年分别提高了1.3个和5.1个百分点,均创5年最高水平,但目前MBS产品仍难以达到这一收益水平。

同时,上述保险资管人士还分析称:“对于持有MBS而言,险资最关心的还是收益率。而公积金贷款利率过低也是险资难以对接的原因。”

导 读 
哪些城市的土地风险较大,中长期需要谨慎对待?又有哪些城市短期市场仍然相对健康?

近两月,在市场迎来“小阳春”的同时,土地市场也呈现明显的回暖趋势。尤其是二线以及部分强三线城市土地拍卖竞争加剧,溢价率、地价持续攀升。与2018年四季度和2019年1、2月份”冷淡”形成强烈对比。

近期,住建部发布地价波动的“预警”,但部分城市土地市场仍然高热不下。接下来市场会不会有调整?哪些城市的土地风险较大,中长期需要谨慎对待?又有哪些城市短期市场仍然相对健康?

01、近期土地市场回暖表现及动因

2019年一季度以来,二、三线城市土拍溢价率触底反弹,“百轮”土拍的激烈竞争在多个城市重新出现,土地市场出现回暖迹象。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宽松的预期外,融资到位、新一年拿地指标下放、一季度楼市出现“小阳春”也是促使土地市场回暖的原因之一。

土地市场回暖,溢价率是最直观的的反应指标,也反应了在当前市场预期下,地块在开发商评估中的价值水平。从整体溢价率变化来看,2018年下半年各月土地市场平均溢价率普遍低至10%以内,2019年一季度以来,土地市场溢价率在持续走低了半年之后终于有了起色:2019年1-3月平均溢价率分别达到10%、11%和21%,相较去年下半年显著回升。从整体溢价率回升也可以看出当前土地市场已经开始回暖。

二线城市热度显然更高,与三四线市场热度衰退、企业战略聚焦二线不无关系。3月份二线城市如杭州、宁波、合肥等成交多幅热点地块,整体溢价率在9个月以来首次回升至20%以上,达到了26%。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各能级土地成交溢价率(单位%)

细化到城市来看,我们分别统计了重点监测城市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的平均土地成交溢价率,排名前22的城市也主要以二线城市为主,合肥2019年第一季度的平均溢价率高达86%,环比大增42%;三四线城市中则主要以环杭州的三四线为主,桐乡、嘉兴、海宁等城市上榜,其中桐乡和嘉兴热度上涨最为突出。

平均溢价率涨幅TOP22城市(单位 %)

除溢价率以外,竞拍人数、竞拍轮数也能从侧面体现市场热度的回升。一季度,尤其是三月份以来优质城市、优质地块的参拍企业持续增加,竞拍轮数也大幅提升。2月27日徐州铜山区珠江路北地块经过了644轮竞拍方由美的置业竞得,创下徐州土拍时间最长的记录。一个月后新城通过435轮竞拍,成功获取了新城区S2-2、S4-2号地块,历时5个多小时。愿意在土拍中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参拍,也说明了房企对于看中的地块抱有很强的获取意愿。

0222个典型城市库存及地价变动

筛选一季度土地市场较热的22个典型城市,通过可比地价涨幅、土地库存去化、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来看,各个城市差异明显。郑州、重庆等城市库存高、地价涨幅快,拿地需要谨慎。而南京、合肥、苏州等目前土地去化尚无风险、可比地价涨幅低、甚至下跌的城市,只要不拿高价地仍然可以进驻。

1、供应:郑州、重庆的土地库存量高,苏州等6个城市短期

土地市场的热度延续,不仅取决于住宅市场的回暖趋势,也受到未来供应量的影响,通过对比近三年、五年各城市经营性土地成交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的差值来看,热点城市库存压力和潜在库存量差异颇大。

短期来看,近三年中西部的郑州、重庆土地库存绝对量远高于其他城市,短期积压库存分别达到8539万平方米和6955万平方米,与两个城市土地供应量充足不无关系。宁波、昆明、济南近三年土地库存均在2500万平方米左右。此外,武汉、合肥、太原等城市短期并无库存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杭州、成都、长沙、沈阳、厦门等6个城市短期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库存压力较轻。多数是由于近三年土地供应量锐减所致,典型如沈阳,近三年土地成交建面较2012-2014年下降超过70%。短期的供不应求,使得地价存在一定上涨支撑力。

结合土地去化周期来判断,郑州、重庆、宁波、昆明、湖州、嘉兴、桐乡均高于2年,存在一定去化风险。其中郑州库存风险最大,库存绝对量高企,去化周期也长达5年以上。而且2018年市场较热之下,大量房企密集进驻郑州,导致短期土地市场地价上涨空间不大。

而宁波、昆明虽然库存高,但去化周期维持在2-3年,库存的风险取决于市场销售速度。此外,湖州、嘉兴、桐乡等三四线城市本身土地供应大,库存去化周期均在三年以上,库存风险不容小觑。

若将时间拉长到5年和7年来看,除了郑州、重庆外,济南、宁波潜在库存风险较大。两个城市近5年土地存量均在4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宁波土地去化周期接近6年,过去大量成交的土地并未被近两年市场转暖所消化。潜在库存的入市对房价上涨产生一定压力。而南宁、武汉、合肥则库存表现则相对健康,去化周期并无较大增长,维持在2年以下。

综合来看,短期郑州土地库存风险最大,库存多、去化慢,以及去年房企密集进驻,未来竞争将非常激烈。供过于求的土地市场也会制约地价上升的空间。并不适合企业继续高溢价拿高价地。中长期而言,重庆、宁波、济南等均有潜在库存过高的风险,一旦销售出现下滑,库存压力会进一步凸显。

2、需求:昆明、苏州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平均水平,太原、西安需求潜力更大

供应端库存的多少影响土地市场乃至价格上涨空间,而需求层面,各城市未来购房需求的潜力情况也会间接的反映在未来土地市场去化中。

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6.6平方米,样本城市中恰好有一半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昆明、苏州、长沙等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这些城市的居民购房潜在刚性需求相对较小。在“房住不炒”调控原则下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较高的城市未来房价上涨的动力相对较小,新房去化也面临更大挑战,高价拿地被套牢的风险更大。尤其像苏州、福州、杭州等城市在房价已经不低的情况下,人均住房面积达到一定水平,未来房价上行的动力也将不够充足。

此外厦门、郑州、沈阳、武汉等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偏小,厦门2016年末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仅有30.77平方米,主要由于厦门的岛内面积较小;而郑州的人均居住面积也仅有32平方米,主要是因为郑州人口总量大。人均居住面积小的城市对房屋的刚性需求潜力大,在此类城市以合适的价格拿地有机会完成快速周转。但厦门一季度的房价已经高达33189元/平方米,在样本城市中最高,所以虽然潜在需求犹在,但房价要持续上行也有较大压力。

小结:郑州、重庆等高库存、地价涨幅快城市拿地需谨慎

对比供应端近三年土地库存和消化周期,和需求端人均居住面积,以及地价涨幅来看,尽管目前部分热点城市土地市场回暖明显,但仍存一定风险,不同城市土地市场行情走势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有四类城市值得关注。

第一,库存高、去化慢、地价涨幅大的城市,例如郑州、重庆、宁波、济南等,未来投资拿地需要更加谨慎和理性。这一类城市近三年土地去化周期均在2年以上,其中郑州更是高达5年,潜在库存较高抑制了未来房价上涨空间。目前来看,这些城市一季度可比地价涨幅均达到30%以上,竞争激烈之下未来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因此,投资需要更加谨慎,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第二,土地库存并无较大风险但地价涨幅较大的城市,如南宁、西安、济南等,当前并不是拿地的最佳时期。这些虽然近三年土地库存去化相对平稳,风险不大,且像太原、西安与全国36.6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相比仍有可提升空间。但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目前地价处于近三年高位。西安一季度可比地价分别较2016年、2017年、2018年涨幅在100%以上。长期来看,等待地价降至合理水平可以适当进行布局。

第三,土地库存少、价格涨幅低甚至下降的城市,可以适当进驻。其中南京、合肥、苏州土地去化维持在2年以下,短期风险几无。虽然部分优质地块地价较前两年上涨较大,但整体一季度可比地价较近三年下降28%、18%、3%。值得注意的是,苏州一季度地价房价比达到0.7,较其他热点城市偏高,拿地仍需要理性。此外,武汉虽然整体地价上升,但与2018年、2017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而且,无论短期还是中长期来看,潜在库存压力不大,需求层面仍有置换和改善空间,只要不超市场预期高价拿地,整体风险不大。

第四,部分地价回调但库存高企的三四线城市,典型的如湖州、嘉兴等,更需要谨慎对待。一方面是三四线市场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已经出现明显的衰退;另一方面,大量卖地导致库存高企,若无实质性规划利好市场回暖较难,投资也需要谨慎。

另外,像成都、长沙、沈阳等中长期库存压力小,没有去化压力的城市,虽然目前地价已出现一定涨幅,但只要市场销售能够保持稳定,拿地保持理性即可。

一季度热点城市可比地价涨跌幅与近三年土地去化周期情况

03、总结

实际上,本轮土地市场“窗口期”非常短,在整体市场仍未走出实质性上涨行情之下,也在意料之中。流拍已经消失不见,越来越多的房企开始跟风拿地,其中不乏高溢价、高价地,尤其是二线城市,土地竞争格外激烈。我们认为目前最佳的拿地时期已经过去,当前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战略调整还是规模需要,二季度投资扩张中仍然需要保持谨慎,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1、未来市场将继续分化,一二线继续回暖、三四线缩量

从近两个月土地市场的变化来看,市场的确出现了一定的回暖迹象,尤其是热点城市优质地块,相较此前“冷淡”行情,高溢价拿地导致热度迅速提升。但不可忽视的是,整体来看,这些大幅上涨地块只是聚焦区域之下的个别案例,市场并未出现2016年那种疯狂势头。

对于接下来的土地市场走向 基于各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差异,预计各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将进一步分化。

三四线城市方面,目前土地价格已经攀至高位,且房价上涨预期已不如往年,企业拿地利润空间明显缩减,需求规模支撑也难以在2019年持续,尤其是棚改热度衰退以来,三四线市场降温明显,在自身供应较足、需求衰退的情况下,无论是住宅还是土地市场风险都在急剧攀升。

由此来看,预计三四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将持续低位,企业关注度也将有所回落,三四线整体地价也会逐步回落,尤其是此前土地市场过热的三四线,地价会进一步降温。但佛山、温州等少数有规划利好的城市或维持较高关注度,但多数城市仍难迎春意。

一二线城市方面,鉴于大部分城市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房价结构性上涨预期依旧存在。此外,预计2019年一二线城市供地规模将持续增加,伴随企业回归一二线的战略,这些城市土地市场关注度将进一步提升。优质地块的稀缺性进一步凸显,土拍市场热度亦有望持续回暖。

2、本轮土地“窗口期”较短,投资仍需更谨慎、更聚焦

实际上这一轮土地市场起来的速度较快,可以说2018年四季度和今年1-2月是“窗口期”,数据上也可见,流拍地块几无、热点地块参拍人数、轮数、溢价率均有大幅提升。一方面是由于资金层面的相对宽松,至少整体环境较比去年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现在拿的地市年底前是可以上市,可以有效转化为销售业绩的。所以一季度投资策略,对于仍然看重规模的部分房企来说,是好的时机。典型的如新城、阳光城、金茂等等,一季度新增货值排名远高于其销售。

整体来看,一季度房企投资是比较谨慎的。回溯这段时间,多数房企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窗口期”内并没有抓住时机。反而3-4月份跟风拿地,不乏部分激进房企高溢价拿地,地价突破区域近两年新高。

我们认为,本轮土地窗口期很短,支撑其持续的三个因素当中,资金面尚无明显的收紧迹象,但继续大幅宽松的可能性不大。政策上,一季度已经释放很多利好,政策预期更趋于平稳。而市场层面,市场是否真正回暖还受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季度可能还会出现波动。主要的因素是在当前的调控期下,地价的上升速度远比房价上得快得多。

因此,即便在企业战略调整之下一二线市场仍会延续回暖趋势,接下来并不是最佳的拿地时期,在二三季度企无论是战略调整还是规模需要,企业投资布局仍然需要保持谨慎。当然,谨慎并不意味不拿地,聚焦、收缩战略之下,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昨日解读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称房地产调控要让市场做主,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首次把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

  市场进入新周期 调控呈现新特点

  ◎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调控要让市场做主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首次将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

记者:如何看待当前的房地产调控形势?

负责人: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周期。经过近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全国层面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得到缓解,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经由需求的单边快速增长向供需双向回调过渡。一方面,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区域性供求矛盾,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另一方面,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已经超出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库存压力较大,带来一定风险,需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

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必须加快去行政化,回归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本身。房地产市场管控要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突出市场和强化监管方向转变,创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记者:本轮调控政策有哪些特点?

负责人: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很清晰:主要突出优化供应结构,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市场稳定。这突出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强调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突出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差异化,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市场发展、发育程度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态势,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应对,特别是从供应计划的编制入手,有增有减,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规模,政策的有效性、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二是强调结构调整。首次将住房供应结构、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并明确可以将商品住房调整为保障房,将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养老服务业等用地,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助于稳定供求关系,促进民生保障和经济结构转型。

三是落实地方政策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调控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

 稳定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灵活搭配弥补市场不足

  ◎地方政府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土地供应规模

  ◎把握稳定、均衡供应的总基调,不搞“饥饿供应”,避免突击供地;主动贴近市场需求,灵活、搭配供应土地

记者:各地在调整土地供应规模时,如何认定房屋和土地的供求过剩或者不足?标准是什么?如何落实?

负责人:对于“房屋和土地的供求是否过剩”的判断,房地产行业内部有不同层面的评判标准,如:很多研究机构将存量待售商品房去化周期15个月作为判断市场的警戒线,土地市场方面一般也将供地后3年作为合理的开发建设周期。我们现有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也可以判断各地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对于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超过5年年均供应量的市、县,应该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4年,国土资源部曾根据房价、地价、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将城市划分为五类(房价地价上涨快、上涨较快、平稳上涨、持平、下跌),指导调整住宅用地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信号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部将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调整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

记者:《通知》要求在土地供应时要“稳定、均衡供应,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具体怎样理解?

负责人:供求关系稳定是市场平稳的基础和根本,“稳定供应、均衡供应”就是要为供求关系稳定构建一个良好基础,即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和节奏变化。具体来说,要求地方在实施土地供应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规模变化对未来市场发展预期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注意保持年度间数量方面的稳定,不搞“饥饿供应”,在季度间也要尽量做好均衡,避免类似年底突击供地的现象,从而避免市场成交大起大落。

“灵活确定地块面积,不同地块面积和用途的搭配供应”,体现的是供应要主动贴近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地块规模过大,超过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不仅容易造成住房有效供应延后,阻碍市场供求关系改善,还容易导致囤地、炒地、闲置浪费等诸多问题。在城市不同位置区域,可能存在宗地条件差异极大的地块,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位置较差地块,从产业发展或基础配套的角度存在迫切开发的需求,却无人问津,部分位置较好的地块,由于开发潜力较大,容易造成开发企业盲目乐观,不免形成“过度竞争”,搭配供应可以很好弥补纯市场选择下的市场发展弊端和不足。现阶段,土地开发过程中社区医院、幼儿园、养老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代建,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搭配供应。

 改变用途不可“任性” 信息公开防止违规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且转型方向明确

  ◎未开工房地产项目“商转公”,应按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记者: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调整规划的做法,在以往是严格控制的,这次“开口子”会不会有风险?

负责人:《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一般来说,住宅用途的地价较高,但供过于求会形成宗地地价减值,转向其他用途原用地者可能会有损失,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周密筹划,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此举可能引发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可以理解。我们认为,防范风险要靠规范管理,只要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坚持土地市场已有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违规操作。

记者:政策规定,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地价款如何核算和退还?

负责人:实际上,这个问题通知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