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各地要对标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扎实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这是破解“垃圾围城”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有力举措。
该负责人在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作视频现场会上说,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推进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减排体系,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同时,要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等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就地回收利用,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测算数据,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过20亿吨,是生活垃圾产生量的8倍左右,约占城市固体废物总量的40%。为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组织北京等35个城市(区)开展了建筑垃圾治理试点探索工作。
三年多来,35个试点城市(区)等先行地区已探索形成一批好的经验做法,在各地得到复制推广,有的还上升为制度安排。按国外同口径测算,35个城市(区)资源化利用率约50%,比试点前提高15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几年的努力,随着各地陆续建成一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各类设施,建筑“垃圾围城”现象有所缓解,但从今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看,一些城市“没有正规的消纳场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仍然突出,破解“垃圾围城”依然任重道远。
该负责人强调,各地要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并推动资源化利用。要督促施工单位等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就地回收利用,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近日,国家连续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是支撑双碳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央文件特别强调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建筑领域全过程(含建材生产、建筑施工和既有建筑运行)碳排放超过全国碳排放总量的50%,是实现国家双碳目标的关键领域。然而,我国建筑领域碳排放数据量化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建筑能耗统计制度不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学与标准体系不完备、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建筑领域碳排放量化目标的设定、分解与落实。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体系亟须建立健全。
正视问题与短板
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有待完善。一是我国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尚未与国际接轨,建筑能耗未被作为一类能源消费进行单独统计,而是被分割汇杂在能源消耗的各个领域,这是造成我国建筑能耗权威统计数据缺失的根本原因。二是我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早在2010年就开始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但调查工作是通过逐级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的,多数省市的调查任务最后落到了街道基层部门。由于基层实施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并且面临统筹协调难度大、工作经费缺乏等诸多问题,导致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障。统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命令式的调查不符合现代统计制度的发展方向。
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和标准体系尚未建立。2019年,我国发布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是首部建筑碳排放相关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建造、运行和拆除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算。在当前双碳背景下,该标准无法满足城乡建设领域的发展需求,一方面该标准对装配式建筑考虑不足,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建造碳排放核算。另一方面,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作,还涉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新建城区等城乡建设各领域、各层级的碳排放核算,而这类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和标准体系均未建立。
建筑碳排放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筑用能、用气、用水、用热等数据共享渠道尚未打通;二是由于缺乏相关制度支撑,官方掌握的建筑能耗相关数据不便公开,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数据、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等;三是全国统一的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平台尚未建立。
建立健全体系机制
健全建筑能耗统计监测与计量体系。《意见》指出,“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建筑能耗统计监测与计量体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我国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改革方向应与国际接轨,并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其中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建议并入国家住户调查制度,公共建筑能耗、城镇集中采暖能耗统计在民用建筑报表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二是与电力部门协同,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导向推动新时期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总结此前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新时期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应立足于市场化手段,以满足业主用能管理需求为导向,淡化“监管”概念,让用户真正用起来,才能保证平台的长期可持续运行。同时与电力部门协同,引入电力大数据,确保监测平台数据准确可靠。三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将终端用热纳入建筑能耗统计体系之中。
构建城乡建设各领域各层级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方案》指出,“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健全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主要建立以下几个层级标准:一是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碳排放标准,构建碳排放因子库;二是建筑和市政设施等项目层面碳排放核算标准;三是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组织层面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四是新城区建设等区域层面碳排放核算标准;五是城市及省级层面城乡建设领域碳核算标准。
搭建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数据共享机制。《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建筑碳排放数据公开与共享制度,明确用能单位、能源供给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各方主体的数据公开或共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际上,我国建筑能耗数据公开是有法律依据的,例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二是搭建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共享平台。加快建立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数据公开与共享,将宏观区域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监测数据,企业碳披露数据,建筑工程项目碳排放数据,建材碳排放因子、建筑部品部件碳排放因子等各类数据汇集在一起,让信息数据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可能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分析,产生建筑节能与减排新的模式与机遇。三是研究开发建筑碳排放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如依据国家标准,开发通用的建筑碳排放计算工具,集成相应的方法学和动态更新的排放因子库,以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提出的关于碳排放计算的强制要求。
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面临着一系列困难与挑战。我国的城镇化仍在进行,建筑面积还未达峰,人民的用能需求还在增长……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没有可靠的建筑领域碳排放数据,就没有办法摸清现状,更无法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减碳规划。完善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体系,做好建筑碳排放数据的基础性工作,让建筑领域实现双碳目标有数可依,有据可循。
作者系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教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专委会秘书长
蔡伟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
该《标准》作为规范和引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根本性技术标准,自修订起就备受行业关注。
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提高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此外,《标准》还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优化计分评价方式、扩展绿色建筑内涵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标准》秉承“以人为本,强调性能,提高质量”的技术路线,以“高水平、高定位、高质量”为修订原则,全面贯彻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丰富了绿色建筑的内涵,重构了新时代条件下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将对促进我国绿色建筑乃至推动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起到重要的作用。
建筑垃圾消纳空间正在逐年减少,而新建工程和老旧建筑拆迁却在源源不断产生新的建筑垃圾,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去处。
一个春日的午后,在石景山朝阳医院(西园)南侧的一条小路上,记者遇到这样一番景象。一位老人手握收音机,静静地坐在小路边的景观座椅上晒太阳。记者坐在他身旁,和他攀谈起来。老人说,因为在旁边医院住院,每天输液三四个小时,待着实在憋闷,所以来这条小路散散心。“这条路是新修的,车少干净,有树有草,还有椅子坐,”他用手摩挲着椅子扶手说:“麻花钢的,挺结实。”
这条小路去年才刚修好。与众不同的是,这条四五百米长的小路两侧围墙的实心砖、步道用的透水砖、铺路用的路基都是来自建筑垃圾。更让人想不到的是,甚至围墙上挂着的各种铁艺装饰,树坑里的废旧木材防尘层,以及路边座椅,都是拆迁工地上的建筑废料。而这些材料就来自于距此3公里的衙门口棚改拆迁现场。4月25日,记者来到这里的一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验场“探秘”。
资源化利用
比填埋更合算
石景山区的衙门口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北京市2017年重点棚改项目,拆迁面积达到251.42公顷,产生建筑垃圾约266万吨。
这么大堆建筑垃圾如何处理?作为衙门口项目的实施主体,石泰公司首先面临拆迁垃圾处置问题。负责这项任务的毕游告诉记者,按照以往的方式就得找地儿倾倒。挖、运、消纳费用等组成的外弃费,就算以每方60元算,这些建筑垃圾的外弃费用高达1.09亿元。“而且每方60元的价格是老黄历了,目前已经涨到100多元,折合成吨的价格就更高了。不仅如此,消纳点还越来越少、越来越远,外弃成本将近翻番。”
据北京市城管委统计,仅2018年全市申报处置建筑垃圾1.83亿吨。其中除了1.1亿吨可以回填的槽土,还有7000多万吨的建筑拆除垃圾可进行资源化处置。
相比填埋消纳费用,资源化处置的成本是多少?按照2018年发改委调整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是每吨45元。市城管委环卫处的工作人员尚德磊告诉记者,具体价格要看拆迁的建筑垃圾构成和处理设施的位置,一般而言,资源化处置的费用加上运输费,成本约为每吨六七十元。哪个合算,一目了然。
“账当然要算,但资源化利用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毕游说,以往的堆放方式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他们请专业测绘公司测算过,按照行业每亩堆放三层楼的小山包算,衙门口项目的266万吨建筑垃圾需要270多亩土地。而且建筑垃圾的运输,还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并排放污染气体,产生扬尘。尚德磊表示,所以从长远考虑,资源化利用这笔环保的账更值。
记者点评
惟其艰难 方显担当
自本报推出“偷倒渣土乱象调查”报道以来,全市各区立行立改,展开重拳整治。记者获悉,不少黑渣土场关停,偷倒企业被处罚,买卖“渣土票”的微信群里风声鹤唳……毋庸置疑,这些专项行动在一段时间内对于遏制肆无忌惮的黑渣土场是必要且有效的。但从记者的调查中也不难发现,渣土偷倒现象已存在多年,针对的打击行动从未停止,但“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也充分说明,治理者亟须找到治本之策。
从源头遏制渣土偷倒横行,需要理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源头、中间运输环节和末端消纳环节实现全链条监督,不仅要关黑场、抓黑车,还要严格处罚光卖协议不收渣土的正规渣土场,杜绝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并将处罚与行业准入、经营过程各环节监管相结合,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和安全评估体系。
还需看到,整个城市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建筑垃圾实为城市“新陈代谢”过程中的产物,如果仅仅简单地将其从此地抛于彼地而不加节制、不做处理,既是偷懒,也是一种自我伤害。今天的北京,正处于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建筑垃圾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已经在路上,但步子还需要迈得更大一些。针对建筑垃圾的强制分类、再生产品的技术升级和市场推广等,政府这只手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无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惟其艰难才更显担当。城市治理者和行业从业者应勇于担负起各自的责任,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和谐宜居。
试验场里种花布景
“垃圾就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此话不假,但如何各归其位,从而实现资源化利用,可不是容易的事。借鉴同行经验,石泰公司首先投资2000多万元购买了两条固定和一条移动生产线,并在衙门口拆迁现场建立了一个试验场。
试验场门口一堵墨绿色的镂空背景墙颇为引人注目。毕游告诉记者,它是由废旧钢材挤压而成的一个个半米见方的方块垒起来的。墙上“衙门口”几个大字也是废旧钢材焊接的。背景墙四周还有一块块绿地,在掺杂了不同骨料构成的土壤中种植了不同植物,以便观察其生长情况。一块块颜色鲜艳的透水路面也是由再生骨料混合材料铺就的。记者把一瓶水泼在地上,几秒钟后立即下渗。路面摸上去感觉潮湿,但没有一点积水。
当记者穿着冲锋衣戴着口罩进入试验场,感觉自己有些“防卫过当”了。只见试验场就像一个小公园,不仅有绿地、水池,还设计了景观造型,绝非记者设想的粉尘漫天飞扬,噪音震耳欲聋。工程师介绍说,他们利用原有拆迁现场的场地条件,改造生产设施,而那些绿地和景观就是试验产品。
由于棚改区拆迁垃圾中混杂了不少生活垃圾,为了提高骨料的纯净度,工程师还对生产线进行了改进:在生产线骨料出口处各设置了一台鼓风机和隔离罩网,通过吹风减少塑料、织物等生活垃圾。此外,工程师们巧妙地利用原先拆除建筑的地下空间,把透水砖的生产车间建在地下,避免生产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该厂建筑垃圾日处理量为1700吨,一年能处置约48万吨。衙门口棚改项目包含一个城市森林公园以及绿地共118公顷。几年后,这些试验场里的再生产品将在公园和绿地的建设中大显身手。
在目前北京的80多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中,衙门口这个项目不算规模大的。2018年投产的昌平区沙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日处理量可达2000吨,截至目前已处理建筑垃圾81万余吨,处理所得的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将用于建造北京面积最大的再生资源主题公园–沙河镇环境再生展示园。位于朝阳区孙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自运营以来在保证95%的高资源化率标准下,已累计处置建筑垃圾47万吨,产品用于大兴新机场建设等项目。4月份正式启用的高安屯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固定生产线,年处理量可达100万吨,他们还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炉渣进行资源化处置,年处置量可达23万吨;年总处置量达123万吨。
全市88座资源化处理设施投入运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并不是新概念,目前北京乃至全国很多企业已经介入。据业内人士说,建筑垃圾中价值最高的部分是混凝土,一些企业甚至花钱购买混凝土含量高的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出混凝土再生料,一吨售价高达四五十元。
然而,北京近年的建筑垃圾大量来自于棚改以及拆违,其中包含的高价值的混凝土废弃物有限,大量是碎砖烂瓦、废旧钢筋和破木头,成分复杂。通过资源化处理,碎砖烂瓦破碎筛分后可制成再生骨料,用于回填基坑、铺设透水路面、制造透水砖、实心砖等,还可以在公园里堆山造景。在治理黑臭水体领域,骨料作为一种过滤介质,取代了过去的烧制陶粒,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那么,剩下的建筑垃圾中那些废旧钢筋和破木头怎么办?“它们愁得我白头发都长出来了。”衙门口项目的毕游说。他们尝试着把大块一些的木料加工成了包装再生砖的拍子,而碎木料则做了树坑或绿地表层覆盖的防尘层。而废旧钢筋有的被加工成立方块造景,有的焊接成了座椅等城市家具,甚至剪影、壁画等围墙上的装饰。朝阳医院(西院)南侧那条小路就是一个应用实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在2018年底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各区(东城、西城除外)自行消纳建筑垃圾,确需跨区外运的须取得所在区政府同意。这一政策更是激发了建筑行业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截至目前,全市建立了4座资源化处置工厂、88座现场临时设施陆续投入运行。有关统计显示,2018年产生的7200余万吨可资源化处置的建筑垃圾中,进入资源化处置设施6657.39万吨,进入填埋场632.44万吨。
据建筑企业介绍,随着环保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砂石等依靠开采自然资源获得的建材越来越少,再生料应用比例不断提高,产品销路越来越广。为了大力推广再生产品应用,促进循环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纳入工程设计环节,并发布了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名录,要求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等工程,率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采访中,一些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呼吁: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前端处置的管理,让建筑垃圾在工地源头有效分类治理和利用;另一方面,需要同时加强后端再生产品的利用,从而以实现真正的建筑资源的闭环。
利用 Bentley 应用程序增进沟通,提高效率
克服严重干旱
2008年,位于中国贵州省西南部的黔西南州普安县遭受了严重的干旱。超5000 万人和500 万公顷农作物受到影响,有2000 万人没有足够的饮用水。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了该地区的一个中型水库项目——五嘎冲水库项目。
该水库项目有助于更好地管理该地区的水资源,项目内容包括设计和建造碾压混凝土双曲拱坝、坝顶溢流表孔、泄洪放空底孔、发电引水系统、提水泵站、供水区、灌区输水等建筑物,以满足生活和工业设施用水、灌溉用水和用电需求。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该项目需要克服地形和地质状况复杂、项目空间受限等问题,对场地挖掘工作和结构设计等方面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充分利用Bentley 的BIM 技术
项目团队首先使用MicroStation 建立了一个三维地形模型,然后通过将此模型与地质数据整合在一起,基于MicroStation 创建了一个地质模型。这一模型不但清晰明了地表达出枢纽区复杂的地形地质情况,而且还为整体三维设计和右坝肩L1 裂隙处理方案设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该团队便利用模型信息开始设计工厂和堤坝。使用OpenRoads设计公路,借助AECOsim Building Designer 开展挖掘工作,利用MicroStation 进行了混凝土结构配筋和电气设计,借助OpenPlant完成水力机械设计。
利用Bentley 的BIM 技术,该团队还解决了整个设计过程中的复杂问题。例如,设计人员在它的帮助下通过“之”字形马道开挖设计解决了二维设计中难操作的问题。此外,在Bentley 解决方案的帮助下,解决了地质三维模型和设计三维模型的协同组装问题。
基于此三维模型,项目团队解决了复杂的地形和地质相关问题,开发了项目布局方案和场地挖掘方案,从设计图中进行了工程量提取和平面抽图,同时还增强了图纸设计和效果图的显示效果。团队利用这些模型创建了客户要求的相关标准化技术文档。
创建协同工作环境
项目团队使用ProjectWise 作为协同设计平台,轻松实现团队协作和信息共享及设计文件的集中管理,能够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在整个设计过程中,Bentley 应用程序为其设计和产品流程提供支持,从而为项目涉及的众多专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重复性工作也相应减少,在大幅缩短设计时间的同时保证了设计质量。
项目团队以协同方式开发了施工图纸,并使用 Bentley 的应用程序创建了一个整体性的三维建模流程。用户可以轻松地从地形和地质模型中获取信息。此外,应用程序的数据互用性还帮助多专业团队成员在协同工作时减少重复信息的输入。
交付成果
该团队利用Bentley 应用程序满足了当地和项目的要求,在短短两个月内便完成了三维模型设计,轻松解决了项目期限紧迫的问题。此三维模型用于为施工团队生成高精度的二维工程图。设计团队使用超建模功能将图纸与三维模型联系起来。通过制定和执行设计流程标准,有效管理设计文件,将设计缺陷率降低了85%,设计效率提高了30%。
团队可以轻松地与其他团队成员和利益相关方针对设计进行沟通,使沟通效率提高了50%。此外,Bentley 应用程序的三维建模功能还帮助团队成员直观地了解复杂地形的设计。该项目面临着施工空间狭窄、存在大型L1 裂隙等困难,通过创建三维地形模型,设计师可借助二维工程图无法独立实现的功能针对各种复杂因素进行规划。如果没有Bentley 的三维建模应用程序,该项目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该水库建成投入运行后,将会大大改善农村和城市社区及周边工业用地的日常用水、灌溉用水和用电。这也有助于改善环境、提升社区生活质量并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未来,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计划将其最新掌握的三维设计经验应用于风电场、环境管理和给水等各种行业的其他项目。该公司将继续关注绿色能源,并继续使用Bentley 应用程序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在本项目中,Bentley 的各类软件为各设计专业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统一文件格式的协同合作平台,大大地提高了设计工作效率。”——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BIM技术应用中心主任,傅志浩
5月9日,在2019年第三个“中国品牌日”来临之际,2019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暨中国品牌建设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上,发布了2019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中国建筑以品牌强度942、品牌价值961.48亿元成功入选,蝉联建筑行业首位。
此次论坛由新华社、经济日报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办。据了解,此次参与品牌价值评价的范围包括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区域品牌和技术创新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参与数量达1293家,发布品牌数量为598个,发布的总品牌价值达74185亿元。
蝉联行业首位仅是对中国建筑多年来品牌建设发展的一个印证。
中国建筑连续三年在英国BrandFinance“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排名中位列全球投资建设企业首位,获评国务院国资委首届“品牌建设优秀企业”,获得世界三大著名信用评级机构标普、穆迪和惠誉一致授予的行业内全球最高信用评级,牵头编制了《中央建筑企业品牌战略》。
在世界著名品牌“中国建筑”的助推下,中国建筑被国务院国资委选取作为10家优势企业之一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为央企成为“世界一流”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中国建造”的一张靓丽名片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投资建设集团,位列2018年度财富“世界500强”第23位,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第一家获得对外经营权的投资建设企业。
在中国,中国建筑建设了90%的3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3/4重点机场、3/4卫星发射基地、1/2核电站、1/3城市综合管廊、公路里程20万公里、铁路里程1800公里、轨道交通里程数百公里,每25人中就有1人使用中国建筑建造的房子。
在海外,中国建筑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设了6000多个项目。中国建筑以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建设运营发展”四位一体的品牌差异化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全球唯一千亿美元级别的基建企业。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建筑”品牌形象获得国内市场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中国建造”的靓丽名片。
品牌战略落地模式
追根溯源,早在1996年,中国建筑在国内投资建设领域率先导入CI(企业形象识别)战略,以之为载体打造出“中国建筑”知名品牌,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形象基础和文化基础。
新时代,中国建筑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深入领会、积极响应党和国家部署,将打造“中国建筑”品牌,助力“中国建造”品牌作为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构建起“以市场为引领、以文化为灵魂,以传播为手段”的品牌战略落地模式,塑造与世界一流企业相匹配的品牌价值和企业形象,助推企业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投资建设集团。
以市场为引领。中国建筑将“全球投资建设领域主业突出、技术领先、管理先进、绩效优秀、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作为市场定位。通过精准定位确定了“三大”市场策略,专注于高端市场,建造一大批国内外标志性高端项目,极大提升了“中国建筑”品牌影响力,也实现了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中海地产、中建基金、中建钢构、中建电力、中建交通等均成为各自业内知名品牌。
以文化为灵魂。中国建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出“红色基因 蓝色力量 绿色发展”文化品牌。传承“红色基因”,落实党的要求、践行国家战略;凝聚“蓝色力量”,把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发展优势,推进市场化发展、差异化竞争、一体化拓展、科学化管理;推动“绿色发展”,把企业发展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全面迈向高质量发展。
以传播为手段。中国建筑以“世界投资建设领域第一品牌和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与推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一面旗帜”为目标,加速传播“中国建筑”品牌独特形象和价值理念,彰显品牌丰富内涵。提高品牌传播站位,以品牌传播体现党的要求、国家战略、全球价值、行业标杆。
2018年,应国家发改委邀请参展“首届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6万余名观众参观中国建筑展厅,组织开展“建证40年·中国建筑奇迹之旅”中建开放日大型主题传播行动,实地体验人数逾万人次,传播受众超过2.2亿人次。
作为“中国建造”国家队,中国建筑致力与其他建筑央企共同推动“中国建造”发力,提高“中国建造”在“全球建造”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引领“全球建造”的发展,努力让“中国建造”成为“全球建造”中的代名词,成为建证全球人民幸福生活的代名词。
中国建筑正向着成为“世界投资建设领域的第一品牌”,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阔步前行!(企业文化部供稿)
随着一线城市新增用地供应的逐年减少,新房市场开发逐渐进入徘徊阶段,北上广深等大型城市更是率先进入存量房时代。同时,城市结构的调整也带来了产业结构的重塑和人口结构的改变,旧改、存量升级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开发模式渐成主流。近年来,全国各大房企也将存量资产改造看做业绩新的增长极,其中万科、绿地、首开、中粮、新世界、富力等房企,在城市更新模式方面正在不断创新拓展,一些知名城市改造项目也正在不断涌现。随着开发商将一座座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升级的完成,原来老旧的厂房、商业、写字楼、酒店又开始焕发生机,甚至成为网红打卡的胜地。
50家房企扎堆
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我国一线城市二手房成交总量已经超过新房成交量。据中原地产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2018年全年北京二手住宅市场份额为87%,而一手住宅市场份额仅为13%,与北京类似,上海二手房市场成交占比已经超过市场总成交的80%。
与此同时,一线城市核心区,甚至近郊区域的新增供应量已越来越少,新建商品房主要集中在城市远郊区。土地供应的稀缺将房企目光向存量改造市场转移的同时,政府的支持也给城市更新领域带来机遇。
近年来,以发展租赁市场和旧城改造为主的存量市场受到政策不断支持。国家相关部委和一线城市相继出台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行动计划。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发布《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除了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其余供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根据深圳《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在2016-2021年期间,深圳预计推进规模为30平方公里、高达数万亿的用地更新,包括100个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100个城中村或旧住宅区、旧商业区综合整治项目。
据相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实施旧改、推出旧改的大中城市在20个以上,而介入旧改的大中型开发商则在50家以上。
高和资本董事长苏鑫认为,以“旧楼改造,存量提升”为核心的各类城市更新,可以实现化解土地供需矛盾、开发商土地高成本上涨、非核心区域物业资产升值缓慢等问题。
存量必修课
土地供应持续下滑和诸多政策的限制让新房市场投资空间日趋收窄,在存量资产上做文章,开始成为很多开发商的必修课。
万科在今年先后对北京国贸商圈的万科大都汇、上海万科张江国际创新中心进行改造。2018年7月底,北京万科时代中心正式开放,作为北京万科“6+X”计划中的A计划首个落地作品,也被外界看作是万科北方区域本部首席执行官刘肖在存量改造领域的第一块试金石。其中,北京万科的“A计划”正是北京万科拟定转型计划中的“存量资产改造计划”。
刘肖认为,在北京人口达千万、地产行业规模达千亿下,出现了副中心的重大搬迁战略以及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整个城市的产业结构在重塑,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整个产业结构的核心分布都会发生变化,这都给企业存量资产改造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截至2018年8月,北京万科在朝阳、望京、海淀、昌平等核心商务区持有10个优质资产,总开发面积逾65万平方米,投资总额168亿元。另悉,万科北方区域在存量资产改造上的投资约为200亿元,涉及办公楼的存量资产改造项目大概有17个左右。
除万科外,越来越多的房企和机构也开始关注存量更新市场。在城市更新的众多细分市场中,有聚焦棚户区片区改造开发的企业,如:首开提出“城市复兴官”计划;有专注新材料、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有优客工场、氪空间等聚焦改造低坪效空间的联合办公企业;也有聚焦将老工厂改造成为创新创意产业园的企业等。此外,中粮、中海、招商、华润之前在商业写字楼、城市综合体开发运营拥有丰富经验的央企,也已把旧改、片区运营能力作为核心能力向更多的城市输出。
100来个章的考验
开发城市更新领域绝非一蹴而就。一位行业资深人士指出,企业涉足旧改项目,首先是资产收购和并购能力。通常情况存量项目改造的政府报批报建手续相对繁复,而且存量资产项目都有历史遗留问题,这需要企业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也需要倚靠本地政策、政商关系等。
此外,繁复的手续也是一大难题。一些城市办公流程相对繁琐,一个旧改项目从立项到审批甚至要盖100来个章。
对于房企而言,产品营造能力也是关键。有观察人士认为,龙头房企在这些方面显然有明显优势。一方面,大企业资金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在开发经验、产品内容的创造力以及与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能力更为突出。
事实上,存量焕新的新形势下,政府如何在有限的用地上实现经济活力和社会宜居性的同步提升,开发商又探索出适合自身“资产运营+资本运作”的有效模式,都面临着操作层面的挑战。
“未来开发商仍需对城市更新课题深入研究,以实现城市核心区存量物业的现代化改造。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对于建筑和城市外观进行翻新的基础层面”,刘肖表示,从路径选择来看,北京万科正在逐步搭建以功能环境重塑、产业重构、历史文化传承、民生改善为发力重点的城市更新模式:通过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让新老居民、时代记忆与新兴业态互相融合更新、共鸣共生,打造城市的新地标。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未来30年,中国大规模的城市重建不可避免,城市有机更新在存量房时代最具投资价值,它能激发城市活力,再造城市繁荣,传承与再生将会再续一个城市的传奇。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文件正式出台距当初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
(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但一直未通过公布。)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学法培训。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必须率先学好《条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委机关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机关和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并在相关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中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鼓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相关领域政府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的部门,通过学习交流、共同组织培训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建设活动。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学习《条例》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筹措方面的规定,增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有关行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法,依法规范投资中介服务活动。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类主体、群体实际,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将配套规章文件制定、重大项目决策建设、复杂问题化解等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法中推动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要把法规的解读解释贯穿于政府投资管理业务中,使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自觉遵守投资建设法定程序;使社会公众依法支持国家建设、依法表达诉求建议、依法开展社会监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一)制定规范履行项目决策职责的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和程序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订统一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台的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覆盖编制、批准、下达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本级各部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衔接机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相关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决策程序、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围绕政府投资资金统筹规范使用、项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衔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等方面,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项工作。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6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14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