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含泪讨薪,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环境噪音污染严重……长久以来,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业的顽疾。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主管部门到相关企业主体,从法律政令到企业制度,很多“药方”都意在解决这些顽疾。
而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记者通过走访工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以重庆千变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工程项目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提供方,看到了这些难题的破解新法——建设“智慧工地”。

建立人员实名制系统 
让农民工按月足额拿工资
每到年底,国务院和发改、住建等部委,都会开展清欠专项行动,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建筑工地出现欠薪金额大、人数多的情况时,就会导致有的农民工产生过激行为,群体闹事讨薪,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清欠办负责人说。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包工头花名册常常造假,监管部门根本无从核实真伪。“所以,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一直没有找到有的监管效办法。遇到农民工讨薪的情况,长期以来只能本着‘以不出事为原则,出事要能解决’的态度。”
由于建筑业是人员密集型行业,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利用智能化、大数据,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有效且精准的管理。
为此,两江新区建设局多次调研,走访多个企业和项目,共同探讨,结合行业特点开发建成了“建设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系统对施工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精准采集。
“我们工地每个在岗工人都进行了实名制登记,利用智慧工地APP,扫描工人身份证,并上传照片。” 江北嘴金融城4号项目副经理王冶说。为加强人员进出管理,还在工人的安全帽里加装了进出闸机的芯片。工人通过门禁时,人脸识别加上安全帽上电子芯片双重验证,他的姓名、职务、所在班组和上午的工时等信息便清晰地显示在了大屏幕上。“重要的是这考勤还做不了假,还杜绝了代打卡现象。”王冶边说边用手机现场操作。
像江北嘴金融城4号项目这样的智慧工地,两江新区有500多个。8万多名农民工的信息通过人脸采集系统录入到数据库,每位工人的到岗情况都能通过人脸打开精确登记。工人们的工资发放也连着这个“智慧大脑”,一旦给工人们发放的工资和数据库记录的工时对不上,那建设管理局的监督职能将马上启动。
“我们的平台系统与工商银行等10家银行进行了专线连接,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清欠办负责人说,银行将根据系统采集的农民工考勤情况,每月将工资足额打到农民工的卡上。这样一来,减少了劳务分包企业、各种层级包工头等多个中间环节,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

系统自动监管预警  
实现差别化管理
“王经理,你们工地有个工人作业区没有带安全帽,请你立即进行处理。”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监督员刘颖正通过电话,要求某工地负责人整改。
发现这一情况,可不是靠监督员眼睛,而是工地上的“天眼”。工地提前把工地工人带安全帽和不带安全帽的识别方法录入系统,只要工人出现在摄像头覆盖区域,系统就能感应到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如果没有带,系统就会拍照下来自动预警。
两江新区建筑管理局监督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处理监管局大数据平台上发出的各种预警。他们手中的电脑联系着全区500多个工地的各种信息,包括塔吊、施工电梯、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数据均连入其中。
“工地上的危大工程都安装有黑匣子,我们可以实时监测这些特殊设备的载重、角度、幅度、高度、受力、震动、制动等敏感信息。”刘颖说,哪里出了问题,系统都会自动报警。
“以前我们对工地监管,就是靠脚跑出来的,监管效率不仅低、效果也不佳。现在通过系统,可以实现差别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刘颖说。

扬尘噪音实时监管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重庆的建筑工地越来越多,这虽然是城市建设的必经之路,但也给环境带来了影响。
“目前,重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两地’定位,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正全力实施‘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说,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就明确提出,要打好蓝天保卫战,抓好施工、道路等扬尘管控。
为此,两江新区的每一个智慧工地,进门最显眼的位置便是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它能对施工现场的PM2.5、噪声、污水排放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云平台,系统根据数据分析情况自动启动处理机制。”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介绍,比如,扬尘检测数据一旦超标,喷淋就会自动启动,直至数据降低到正常范围,为作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打破信息壁垒  
政府、企业、项目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深入采访,记者看到,两江新区智慧工地平台系统的建设,让建筑行业“人、机、料、法、环”各关键要素在三级联动的系统平台上实现无缝链接,大大提升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成本和进度的控制水平。
“智慧工地平台是一个开放共享的行业平台,政府端、企业端以及项目工地端均可参与其中。”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说。“智慧工地不只限于‘互联网+’政务的概念,不仅仅是政府监管手段的改革,更是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受益的是参建各方。”
作为两江新区智慧工地系统的独家研发单位,重庆千变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提供智慧工地整体解决方案,是国内政府侧智慧建造领军厂商。他们将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传统建筑行业,积极致力于用信息技术推动建造工业化,目前已为全国5个省(直辖市)住建厅、50多个地级市住建委提供服务。
据了解,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智慧工地”建设以来,在全国率先构建起“政府、企业、项目”三级联动的建设管理格局,实现对施工进度、人员劳资、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绿色施工等情况在线监管,该区城市智能建设也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两江新区辖区智慧工地在建数量达472个工地;现场启动环境污染应急措施1267起,同比下降35%;安全预警4520起,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入“智慧工地”应用,进一步优化“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技术,全力推进“智慧应用”与项目施工管理、行业监督管理深度融合。

标准院组织编制的9项建筑产业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获住建部批准实施11

近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标准院)组织编制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批图集将于2015年4月份中旬正式上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长期以来,行业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关注度非常高。然而,在相关的标准设计方面却缺乏统一指导。针对这种现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由标准院牵头组织,历时8个月,完成了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系列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第一批)的组织编制工作。该标准设计填补了以装配式住宅为核心的民用建筑领域工业化标准空缺,为建筑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为更好地完成编制工作,标准院于2014年5月成立专项小组,先后在北京、上海、山东、安徽、辽宁、深圳、香港、新加坡、荷兰、德国等地进行了装配式建筑专题调研学习。按照主体工业化和内装工业化相结合的思路初步梳理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首先针对量大面广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按照设计指导、施工指导、构件与构造三方面编制标准设计。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图

  其中设计指导类用于指导设计人员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强调用标准化设计手段,指导施工图如何表达、表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施工指导类用于指导施工人员有序施工,并掌握施工工法。构件及构造类图集则是指导生产单位进行相关构件的生产、堆放、运输及检验等。

 

此次,标准院组织编制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内墙板》等9项标准设计率先获批,将在建筑产业化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基础上,先行实施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相关内容,对现阶段的PC剪力墙结构住宅的设计、生产、施工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1)应在完成登记公布后方可使用。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筑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3);

(三)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生产许可证书等,进口产品需附报关证明;

(四)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实施资质管理的,需提供资质证书;

(六)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七)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标准登记证书;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分支机构办理或授权代理商办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企业信息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www.czjszj.org.cn)(以下简称市质监网)、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www.czjzsc.net)进行动态公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息公布网页上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经过登记的材料首次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息公布网页上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材料进场信息通过网络短信平台等途径上报质监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建筑材料进场台帐(附件4),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同时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附件5)。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于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置应建立处置台账(附件6)。

第十一条  质监站应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采取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相关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动态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未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及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的;

(四)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五)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溧阳、金坛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