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哪些城市的土地风险较大,中长期需要谨慎对待?又有哪些城市短期市场仍然相对健康?

近两月,在市场迎来“小阳春”的同时,土地市场也呈现明显的回暖趋势。尤其是二线以及部分强三线城市土地拍卖竞争加剧,溢价率、地价持续攀升。与2018年四季度和2019年1、2月份”冷淡”形成强烈对比。

近期,住建部发布地价波动的“预警”,但部分城市土地市场仍然高热不下。接下来市场会不会有调整?哪些城市的土地风险较大,中长期需要谨慎对待?又有哪些城市短期市场仍然相对健康?

01、近期土地市场回暖表现及动因

2019年一季度以来,二、三线城市土拍溢价率触底反弹,“百轮”土拍的激烈竞争在多个城市重新出现,土地市场出现回暖迹象。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宽松的预期外,融资到位、新一年拿地指标下放、一季度楼市出现“小阳春”也是促使土地市场回暖的原因之一。

土地市场回暖,溢价率是最直观的的反应指标,也反应了在当前市场预期下,地块在开发商评估中的价值水平。从整体溢价率变化来看,2018年下半年各月土地市场平均溢价率普遍低至10%以内,2019年一季度以来,土地市场溢价率在持续走低了半年之后终于有了起色:2019年1-3月平均溢价率分别达到10%、11%和21%,相较去年下半年显著回升。从整体溢价率回升也可以看出当前土地市场已经开始回暖。

二线城市热度显然更高,与三四线市场热度衰退、企业战略聚焦二线不无关系。3月份二线城市如杭州、宁波、合肥等成交多幅热点地块,整体溢价率在9个月以来首次回升至20%以上,达到了26%。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各能级土地成交溢价率(单位%)

细化到城市来看,我们分别统计了重点监测城市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的平均土地成交溢价率,排名前22的城市也主要以二线城市为主,合肥2019年第一季度的平均溢价率高达86%,环比大增42%;三四线城市中则主要以环杭州的三四线为主,桐乡、嘉兴、海宁等城市上榜,其中桐乡和嘉兴热度上涨最为突出。

平均溢价率涨幅TOP22城市(单位 %)

除溢价率以外,竞拍人数、竞拍轮数也能从侧面体现市场热度的回升。一季度,尤其是三月份以来优质城市、优质地块的参拍企业持续增加,竞拍轮数也大幅提升。2月27日徐州铜山区珠江路北地块经过了644轮竞拍方由美的置业竞得,创下徐州土拍时间最长的记录。一个月后新城通过435轮竞拍,成功获取了新城区S2-2、S4-2号地块,历时5个多小时。愿意在土拍中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参拍,也说明了房企对于看中的地块抱有很强的获取意愿。

0222个典型城市库存及地价变动

筛选一季度土地市场较热的22个典型城市,通过可比地价涨幅、土地库存去化、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来看,各个城市差异明显。郑州、重庆等城市库存高、地价涨幅快,拿地需要谨慎。而南京、合肥、苏州等目前土地去化尚无风险、可比地价涨幅低、甚至下跌的城市,只要不拿高价地仍然可以进驻。

1、供应:郑州、重庆的土地库存量高,苏州等6个城市短期

土地市场的热度延续,不仅取决于住宅市场的回暖趋势,也受到未来供应量的影响,通过对比近三年、五年各城市经营性土地成交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的差值来看,热点城市库存压力和潜在库存量差异颇大。

短期来看,近三年中西部的郑州、重庆土地库存绝对量远高于其他城市,短期积压库存分别达到8539万平方米和6955万平方米,与两个城市土地供应量充足不无关系。宁波、昆明、济南近三年土地库存均在2500万平方米左右。此外,武汉、合肥、太原等城市短期并无库存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杭州、成都、长沙、沈阳、厦门等6个城市短期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库存压力较轻。多数是由于近三年土地供应量锐减所致,典型如沈阳,近三年土地成交建面较2012-2014年下降超过70%。短期的供不应求,使得地价存在一定上涨支撑力。

结合土地去化周期来判断,郑州、重庆、宁波、昆明、湖州、嘉兴、桐乡均高于2年,存在一定去化风险。其中郑州库存风险最大,库存绝对量高企,去化周期也长达5年以上。而且2018年市场较热之下,大量房企密集进驻郑州,导致短期土地市场地价上涨空间不大。

而宁波、昆明虽然库存高,但去化周期维持在2-3年,库存的风险取决于市场销售速度。此外,湖州、嘉兴、桐乡等三四线城市本身土地供应大,库存去化周期均在三年以上,库存风险不容小觑。

若将时间拉长到5年和7年来看,除了郑州、重庆外,济南、宁波潜在库存风险较大。两个城市近5年土地存量均在4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宁波土地去化周期接近6年,过去大量成交的土地并未被近两年市场转暖所消化。潜在库存的入市对房价上涨产生一定压力。而南宁、武汉、合肥则库存表现则相对健康,去化周期并无较大增长,维持在2年以下。

综合来看,短期郑州土地库存风险最大,库存多、去化慢,以及去年房企密集进驻,未来竞争将非常激烈。供过于求的土地市场也会制约地价上升的空间。并不适合企业继续高溢价拿高价地。中长期而言,重庆、宁波、济南等均有潜在库存过高的风险,一旦销售出现下滑,库存压力会进一步凸显。

2、需求:昆明、苏州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平均水平,太原、西安需求潜力更大

供应端库存的多少影响土地市场乃至价格上涨空间,而需求层面,各城市未来购房需求的潜力情况也会间接的反映在未来土地市场去化中。

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末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6.6平方米,样本城市中恰好有一半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昆明、苏州、长沙等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这些城市的居民购房潜在刚性需求相对较小。在“房住不炒”调控原则下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较高的城市未来房价上涨的动力相对较小,新房去化也面临更大挑战,高价拿地被套牢的风险更大。尤其像苏州、福州、杭州等城市在房价已经不低的情况下,人均住房面积达到一定水平,未来房价上行的动力也将不够充足。

此外厦门、郑州、沈阳、武汉等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偏小,厦门2016年末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仅有30.77平方米,主要由于厦门的岛内面积较小;而郑州的人均居住面积也仅有32平方米,主要是因为郑州人口总量大。人均居住面积小的城市对房屋的刚性需求潜力大,在此类城市以合适的价格拿地有机会完成快速周转。但厦门一季度的房价已经高达33189元/平方米,在样本城市中最高,所以虽然潜在需求犹在,但房价要持续上行也有较大压力。

小结:郑州、重庆等高库存、地价涨幅快城市拿地需谨慎

对比供应端近三年土地库存和消化周期,和需求端人均居住面积,以及地价涨幅来看,尽管目前部分热点城市土地市场回暖明显,但仍存一定风险,不同城市土地市场行情走势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有四类城市值得关注。

第一,库存高、去化慢、地价涨幅大的城市,例如郑州、重庆、宁波、济南等,未来投资拿地需要更加谨慎和理性。这一类城市近三年土地去化周期均在2年以上,其中郑州更是高达5年,潜在库存较高抑制了未来房价上涨空间。目前来看,这些城市一季度可比地价涨幅均达到30%以上,竞争激烈之下未来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因此,投资需要更加谨慎,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第二,土地库存并无较大风险但地价涨幅较大的城市,如南宁、西安、济南等,当前并不是拿地的最佳时期。这些虽然近三年土地库存去化相对平稳,风险不大,且像太原、西安与全国36.6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相比仍有可提升空间。但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目前地价处于近三年高位。西安一季度可比地价分别较2016年、2017年、2018年涨幅在100%以上。长期来看,等待地价降至合理水平可以适当进行布局。

第三,土地库存少、价格涨幅低甚至下降的城市,可以适当进驻。其中南京、合肥、苏州土地去化维持在2年以下,短期风险几无。虽然部分优质地块地价较前两年上涨较大,但整体一季度可比地价较近三年下降28%、18%、3%。值得注意的是,苏州一季度地价房价比达到0.7,较其他热点城市偏高,拿地仍需要理性。此外,武汉虽然整体地价上升,但与2018年、2017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而且,无论短期还是中长期来看,潜在库存压力不大,需求层面仍有置换和改善空间,只要不超市场预期高价拿地,整体风险不大。

第四,部分地价回调但库存高企的三四线城市,典型的如湖州、嘉兴等,更需要谨慎对待。一方面是三四线市场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已经出现明显的衰退;另一方面,大量卖地导致库存高企,若无实质性规划利好市场回暖较难,投资也需要谨慎。

另外,像成都、长沙、沈阳等中长期库存压力小,没有去化压力的城市,虽然目前地价已出现一定涨幅,但只要市场销售能够保持稳定,拿地保持理性即可。

一季度热点城市可比地价涨跌幅与近三年土地去化周期情况

03、总结

实际上,本轮土地市场“窗口期”非常短,在整体市场仍未走出实质性上涨行情之下,也在意料之中。流拍已经消失不见,越来越多的房企开始跟风拿地,其中不乏高溢价、高价地,尤其是二线城市,土地竞争格外激烈。我们认为目前最佳的拿地时期已经过去,当前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战略调整还是规模需要,二季度投资扩张中仍然需要保持谨慎,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1、未来市场将继续分化,一二线继续回暖、三四线缩量

从近两个月土地市场的变化来看,市场的确出现了一定的回暖迹象,尤其是热点城市优质地块,相较此前“冷淡”行情,高溢价拿地导致热度迅速提升。但不可忽视的是,整体来看,这些大幅上涨地块只是聚焦区域之下的个别案例,市场并未出现2016年那种疯狂势头。

对于接下来的土地市场走向 基于各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差异,预计各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将进一步分化。

三四线城市方面,目前土地价格已经攀至高位,且房价上涨预期已不如往年,企业拿地利润空间明显缩减,需求规模支撑也难以在2019年持续,尤其是棚改热度衰退以来,三四线市场降温明显,在自身供应较足、需求衰退的情况下,无论是住宅还是土地市场风险都在急剧攀升。

由此来看,预计三四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将持续低位,企业关注度也将有所回落,三四线整体地价也会逐步回落,尤其是此前土地市场过热的三四线,地价会进一步降温。但佛山、温州等少数有规划利好的城市或维持较高关注度,但多数城市仍难迎春意。

一二线城市方面,鉴于大部分城市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房价结构性上涨预期依旧存在。此外,预计2019年一二线城市供地规模将持续增加,伴随企业回归一二线的战略,这些城市土地市场关注度将进一步提升。优质地块的稀缺性进一步凸显,土拍市场热度亦有望持续回暖。

2、本轮土地“窗口期”较短,投资仍需更谨慎、更聚焦

实际上这一轮土地市场起来的速度较快,可以说2018年四季度和今年1-2月是“窗口期”,数据上也可见,流拍地块几无、热点地块参拍人数、轮数、溢价率均有大幅提升。一方面是由于资金层面的相对宽松,至少整体环境较比去年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现在拿的地市年底前是可以上市,可以有效转化为销售业绩的。所以一季度投资策略,对于仍然看重规模的部分房企来说,是好的时机。典型的如新城、阳光城、金茂等等,一季度新增货值排名远高于其销售。

整体来看,一季度房企投资是比较谨慎的。回溯这段时间,多数房企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窗口期”内并没有抓住时机。反而3-4月份跟风拿地,不乏部分激进房企高溢价拿地,地价突破区域近两年新高。

我们认为,本轮土地窗口期很短,支撑其持续的三个因素当中,资金面尚无明显的收紧迹象,但继续大幅宽松的可能性不大。政策上,一季度已经释放很多利好,政策预期更趋于平稳。而市场层面,市场是否真正回暖还受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季度可能还会出现波动。主要的因素是在当前的调控期下,地价的上升速度远比房价上得快得多。

因此,即便在企业战略调整之下一二线市场仍会延续回暖趋势,接下来并不是最佳的拿地时期,在二三季度企无论是战略调整还是规模需要,企业投资布局仍然需要保持谨慎。当然,谨慎并不意味不拿地,聚焦、收缩战略之下,盲目追高并不可取。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昨日解读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称房地产调控要让市场做主,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首次把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

  市场进入新周期 调控呈现新特点

  ◎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调控要让市场做主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首次将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

记者:如何看待当前的房地产调控形势?

负责人: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周期。经过近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全国层面住房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得到缓解,住宅用地的供需态势已经由需求的单边快速增长向供需双向回调过渡。一方面,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区域性供求矛盾,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另一方面,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已经超出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库存压力较大,带来一定风险,需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

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必须加快去行政化,回归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本身。房地产市场管控要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突出市场和强化监管方向转变,创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记者:本轮调控政策有哪些特点?

负责人: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很清晰:主要突出优化供应结构,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维护市场稳定。这突出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强调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突出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差异化,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市场发展、发育程度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态势,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应对,特别是从供应计划的编制入手,有增有减,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规模,政策的有效性、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二是强调结构调整。首次将住房供应结构、土地供应结构联动调整,并明确可以将商品住房调整为保障房,将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养老服务业等用地,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助于稳定供求关系,促进民生保障和经济结构转型。

三是落实地方政策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调控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

 稳定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灵活搭配弥补市场不足

  ◎地方政府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土地供应规模

  ◎把握稳定、均衡供应的总基调,不搞“饥饿供应”,避免突击供地;主动贴近市场需求,灵活、搭配供应土地

记者:各地在调整土地供应规模时,如何认定房屋和土地的供求过剩或者不足?标准是什么?如何落实?

负责人:对于“房屋和土地的供求是否过剩”的判断,房地产行业内部有不同层面的评判标准,如:很多研究机构将存量待售商品房去化周期15个月作为判断市场的警戒线,土地市场方面一般也将供地后3年作为合理的开发建设周期。我们现有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也可以判断各地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对于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超过5年年均供应量的市、县,应该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4年,国土资源部曾根据房价、地价、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将城市划分为五类(房价地价上涨快、上涨较快、平稳上涨、持平、下跌),指导调整住宅用地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信号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部将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调整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

记者:《通知》要求在土地供应时要“稳定、均衡供应,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具体怎样理解?

负责人:供求关系稳定是市场平稳的基础和根本,“稳定供应、均衡供应”就是要为供求关系稳定构建一个良好基础,即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和节奏变化。具体来说,要求地方在实施土地供应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规模变化对未来市场发展预期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注意保持年度间数量方面的稳定,不搞“饥饿供应”,在季度间也要尽量做好均衡,避免类似年底突击供地的现象,从而避免市场成交大起大落。

“灵活确定地块面积,不同地块面积和用途的搭配供应”,体现的是供应要主动贴近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地块规模过大,超过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不仅容易造成住房有效供应延后,阻碍市场供求关系改善,还容易导致囤地、炒地、闲置浪费等诸多问题。在城市不同位置区域,可能存在宗地条件差异极大的地块,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位置较差地块,从产业发展或基础配套的角度存在迫切开发的需求,却无人问津,部分位置较好的地块,由于开发潜力较大,容易造成开发企业盲目乐观,不免形成“过度竞争”,搭配供应可以很好弥补纯市场选择下的市场发展弊端和不足。现阶段,土地开发过程中社区医院、幼儿园、养老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代建,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搭配供应。

 改变用途不可“任性” 信息公开防止违规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且转型方向明确

  ◎未开工房地产项目“商转公”,应按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记者: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调整规划的做法,在以往是严格控制的,这次“开口子”会不会有风险?

负责人:《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一般来说,住宅用途的地价较高,但供过于求会形成宗地地价减值,转向其他用途原用地者可能会有损失,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周密筹划,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此举可能引发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可以理解。我们认为,防范风险要靠规范管理,只要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坚持土地市场已有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违规操作。

记者:政策规定,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地价款如何核算和退还?

负责人:实际上,这个问题通知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

农民工含泪讨薪,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环境噪音污染严重……长久以来,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业的顽疾。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主管部门到相关企业主体,从法律政令到企业制度,很多“药方”都意在解决这些顽疾。
而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记者通过走访工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以重庆千变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工程项目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提供方,看到了这些难题的破解新法——建设“智慧工地”。

建立人员实名制系统 
让农民工按月足额拿工资
每到年底,国务院和发改、住建等部委,都会开展清欠专项行动,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建筑工地出现欠薪金额大、人数多的情况时,就会导致有的农民工产生过激行为,群体闹事讨薪,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清欠办负责人说。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包工头花名册常常造假,监管部门根本无从核实真伪。“所以,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一直没有找到有的监管效办法。遇到农民工讨薪的情况,长期以来只能本着‘以不出事为原则,出事要能解决’的态度。”
由于建筑业是人员密集型行业,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利用智能化、大数据,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有效且精准的管理。
为此,两江新区建设局多次调研,走访多个企业和项目,共同探讨,结合行业特点开发建成了“建设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系统对施工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精准采集。
“我们工地每个在岗工人都进行了实名制登记,利用智慧工地APP,扫描工人身份证,并上传照片。” 江北嘴金融城4号项目副经理王冶说。为加强人员进出管理,还在工人的安全帽里加装了进出闸机的芯片。工人通过门禁时,人脸识别加上安全帽上电子芯片双重验证,他的姓名、职务、所在班组和上午的工时等信息便清晰地显示在了大屏幕上。“重要的是这考勤还做不了假,还杜绝了代打卡现象。”王冶边说边用手机现场操作。
像江北嘴金融城4号项目这样的智慧工地,两江新区有500多个。8万多名农民工的信息通过人脸采集系统录入到数据库,每位工人的到岗情况都能通过人脸打开精确登记。工人们的工资发放也连着这个“智慧大脑”,一旦给工人们发放的工资和数据库记录的工时对不上,那建设管理局的监督职能将马上启动。
“我们的平台系统与工商银行等10家银行进行了专线连接,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清欠办负责人说,银行将根据系统采集的农民工考勤情况,每月将工资足额打到农民工的卡上。这样一来,减少了劳务分包企业、各种层级包工头等多个中间环节,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

系统自动监管预警  
实现差别化管理
“王经理,你们工地有个工人作业区没有带安全帽,请你立即进行处理。”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监督员刘颖正通过电话,要求某工地负责人整改。
发现这一情况,可不是靠监督员眼睛,而是工地上的“天眼”。工地提前把工地工人带安全帽和不带安全帽的识别方法录入系统,只要工人出现在摄像头覆盖区域,系统就能感应到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如果没有带,系统就会拍照下来自动预警。
两江新区建筑管理局监督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处理监管局大数据平台上发出的各种预警。他们手中的电脑联系着全区500多个工地的各种信息,包括塔吊、施工电梯、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数据均连入其中。
“工地上的危大工程都安装有黑匣子,我们可以实时监测这些特殊设备的载重、角度、幅度、高度、受力、震动、制动等敏感信息。”刘颖说,哪里出了问题,系统都会自动报警。
“以前我们对工地监管,就是靠脚跑出来的,监管效率不仅低、效果也不佳。现在通过系统,可以实现差别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刘颖说。

扬尘噪音实时监管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重庆的建筑工地越来越多,这虽然是城市建设的必经之路,但也给环境带来了影响。
“目前,重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两地’定位,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正全力实施‘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说,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就明确提出,要打好蓝天保卫战,抓好施工、道路等扬尘管控。
为此,两江新区的每一个智慧工地,进门最显眼的位置便是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它能对施工现场的PM2.5、噪声、污水排放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云平台,系统根据数据分析情况自动启动处理机制。”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介绍,比如,扬尘检测数据一旦超标,喷淋就会自动启动,直至数据降低到正常范围,为作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打破信息壁垒  
政府、企业、项目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深入采访,记者看到,两江新区智慧工地平台系统的建设,让建筑行业“人、机、料、法、环”各关键要素在三级联动的系统平台上实现无缝链接,大大提升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成本和进度的控制水平。
“智慧工地平台是一个开放共享的行业平台,政府端、企业端以及项目工地端均可参与其中。”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说。“智慧工地不只限于‘互联网+’政务的概念,不仅仅是政府监管手段的改革,更是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受益的是参建各方。”
作为两江新区智慧工地系统的独家研发单位,重庆千变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提供智慧工地整体解决方案,是国内政府侧智慧建造领军厂商。他们将大数据、智能化、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传统建筑行业,积极致力于用信息技术推动建造工业化,目前已为全国5个省(直辖市)住建厅、50多个地级市住建委提供服务。
据了解,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智慧工地”建设以来,在全国率先构建起“政府、企业、项目”三级联动的建设管理格局,实现对施工进度、人员劳资、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绿色施工等情况在线监管,该区城市智能建设也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两江新区辖区智慧工地在建数量达472个工地;现场启动环境污染应急措施1267起,同比下降35%;安全预警4520起,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信息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入“智慧工地”应用,进一步优化“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技术,全力推进“智慧应用”与项目施工管理、行业监督管理深度融合。

标准院组织编制的9项建筑产业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获住建部批准实施11

近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标准院)组织编制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批图集将于2015年4月份中旬正式上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长期以来,行业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关注度非常高。然而,在相关的标准设计方面却缺乏统一指导。针对这种现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由标准院牵头组织,历时8个月,完成了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系列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第一批)的组织编制工作。该标准设计填补了以装配式住宅为核心的民用建筑领域工业化标准空缺,为建筑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为更好地完成编制工作,标准院于2014年5月成立专项小组,先后在北京、上海、山东、安徽、辽宁、深圳、香港、新加坡、荷兰、德国等地进行了装配式建筑专题调研学习。按照主体工业化和内装工业化相结合的思路初步梳理了“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首先针对量大面广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按照设计指导、施工指导、构件与构造三方面编制标准设计。


​▲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图

  其中设计指导类用于指导设计人员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强调用标准化设计手段,指导施工图如何表达、表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施工指导类用于指导施工人员有序施工,并掌握施工工法。构件及构造类图集则是指导生产单位进行相关构件的生产、堆放、运输及检验等。

 

此次,标准院组织编制的《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内墙板》等9项标准设计率先获批,将在建筑产业化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的基础上,先行实施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相关内容,对现阶段的PC剪力墙结构住宅的设计、生产、施工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1)应在完成登记公布后方可使用。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筑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3);

(三)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生产许可证书等,进口产品需附报关证明;

(四)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实施资质管理的,需提供资质证书;

(六)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七)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标准登记证书;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分支机构办理或授权代理商办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企业信息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www.czjszj.org.cn)(以下简称市质监网)、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www.czjzsc.net)进行动态公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息公布网页上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经过登记的材料首次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息公布网页上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材料进场信息通过网络短信平台等途径上报质监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建筑材料进场台帐(附件4),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同时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附件5)。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于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置应建立处置台账(附件6)。

第十一条  质监站应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采取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相关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动态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未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及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的;

(四)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五)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溧阳、金坛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